裁判文书详情

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刘*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存在错误。1.刘*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我是错误的。2.本案审理中遗漏了重要当事人即袁庄村经济联合社。3.二审法院未依法对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进行审查和更正。(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刘*签订合同后取得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我没有丧失承包经营权,也没有侵犯刘*的承包经营权。(四)一审、二审法院实体判决错误。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实体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于2009年11月30日与刘*签订房屋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刘*亦自该时间起取得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土地的权利。因刘*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时间与王*的承租权的时间不存在重合,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并未侵害王*的合法权益。而王*在其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已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及土地,其继续占用诉争房屋土地的行为侵害了刘*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两**院判令王*腾退涉案房屋土地并赔偿刘*的承包费损失,并无不妥。对于王*主张本案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因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并非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故对其此项主张两**院不予采信,亦无不妥。王*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