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应履行将天津市红桥区xxx号(原字号金利烟酒店)腾交天津市**有限公司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