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07.42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07.42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