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吴**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家庄市分公司、李**侵权纠纷一案,栾**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栾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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