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信**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申请执行[信达财**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栾**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栾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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