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申请执行[信达财**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栾**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栾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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