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闯诉被告**电视台、中国**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国网浙江苍**责任公司、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