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与被告黄**、王**、浙江和丰**限公司、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刘**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赵**、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