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项**、杨**生命权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项**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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