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项**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