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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