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兴才与余仕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才与被执行人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偿付申请人执行款24805.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余**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本院已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805.95元。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温乐执民字第21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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