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乐荆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就本案的执行款23000元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的还款义务1万元。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13000元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目前本案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温乐执恢字第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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