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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曾有纠纷,2012年12月7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陈**欠款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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