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跃与被告张**、张**、许**、朱**、尹**、项永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3451元,由原告倪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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