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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振诉被告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目前马振涉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涉刑事案件,现原告撤诉后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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