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振诉被告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目前马振涉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涉刑事案件,现原告撤诉后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