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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限公司、周**与昆山**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限公司、周**诉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限公司、周**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限公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限公司、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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