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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苏州高**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龙诉被告苏州高**管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龙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争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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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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