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职工就工伤待遇赔偿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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