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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射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射阳县公安局一案中,因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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