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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