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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快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王*快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快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快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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