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尤溪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福建鑫**有限公司、张**、陈**撤销登记备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福建鑫**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诉争事宜已实际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赖**、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伍成开、冯**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邱**、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张**、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欧**、罗*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邓**、冯**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邓**、陈**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