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尤溪**管理所、福建鑫**有限公司、张**、陈**撤销登记备案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尤溪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福建鑫**有限公司、张**、陈**撤销登记备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福建鑫**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诉争事宜已实际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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