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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肖**与泰宁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肖**与被告泰宁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行政争议己得到实质解决,原告吴**、肖**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己得到实质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应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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