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肖**与被告泰宁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行政争议己得到实质解决,原告吴**、肖**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己得到实质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应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