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武市人民政府与张**、叶**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武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邵**(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张**、叶**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白渚路18-24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搬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邵武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区域群众的居住环境,改善民生,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决定对邵武市畜牧水产局、邵武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的办公楼、住宿楼以及周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被执行人张**、叶**二人按份共有(张**占67%、叶**占33%)的坐落在邵武市白渚路18-24号房屋处在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为钢混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总建筑面积932.73平方米,其中一层用做店面177.445平方米、过道加楼梯间40.48平方米,二至五层住宅共714.805平方米。2012年8月27日,申请人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2012年10月22日,邵武**办事处对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综合风险分值为0.39(在0.2至0.4之间),该项目风险低,项目可行,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在《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的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收集的公众意见,对《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制定了《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2012年10月27日,申请人将《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同日,申请人作出邵**(2012)21号《关于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12年10月31日,申请人作出邵**(2012)22号《关于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决定及其公告的主要内容为:1、建设项目: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2、征收范围:邵武市畜牧水产局、邵武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的办公楼、住宿楼及周边居民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共42户,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四至:东至白渚路,南至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南边围墙及明悦大厦,西至八一南路红线,北至城南十字路口。3、房屋征收部门:邵武**办事处。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邵武**道畜牧水产局片区项目征迁办公室。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6、签约期限: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2月7日。7、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8、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邵**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0月1日,邵武**道畜牧水产局片区项目征迁办公室向征收范围内的全体被征收人发出《关于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共发出34张),要求被征收人在15日内(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同月15日止)在《选票》中提供的四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并报送项目征迁办公室;否则视同被征收人放弃选择的权利,同意由项目征迁办公室选定。在上述选择期限内,项目征迁办公室共收回《选票》34张且均为有效《选票》,其中选择福建武**限公司的《选票》共21张。2012年10月16日,邵武**道畜牧水产局片区项目征迁办公室向全体被征收人发出《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如下:“根据得票结果我办选定福建武**限公司为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必需的情况和资料。”2012年11月20日和2014年5月20日,邵武**办事处与福建武**限公司先后签订二份《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和拟征收的房屋(二被执行人共有的房屋)在估价时点(2012年10月31日)的价值进行评估。2012年11月28日和2014年6月13日,福建武**限公司先后出具闽武夷评报房邵字(2012)第3071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和闽武夷评报房字(2014)第H3153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估价结果:1、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拟建中的框架结构1#安置楼的店面和2#安置楼的住宅在估价时点的市场平均单价分别为21,758元/平方米和5,718元/平方米;2、张**、叶**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白渚路18-24号房屋及项下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证载建筑面积932.73平方米、证外建筑面积180.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53.75平方米)在估价时点的评估价值为6,368,648元。2014年6月13日,邵武**办事处将闽武夷评报房字(2014)第H3153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送达给张**、叶**。因张**、叶**提出的补偿要求超出了《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致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张**、叶**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遂报请申请人邵武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7月17日,申请人作出了邵**(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选择货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给张**、叶**货币补偿结算款6,475,345元(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6,368,648元+搬迁补偿费11,507元+临时安置补偿费95,190元);2、选择产权调换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张**、叶**安置在邵武市畜牧水产局片区改造项目拟建中的1#安置楼的第9、10号店面(建筑面积217.925平方米)以及2#安置楼的A1户型第10-15层住宅(共六套总计建筑面积601.80平方米)和B2户型第6层住宅(建筑面积114.80平方米),张**、叶**应当支付给征收部门产权调换结算款1,939,788.40元(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8,839,131元-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6,368,648元-搬迁补偿费23,013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07,681.60元);3、申请人决定采用产权调换方案对张**、叶**进行安置补偿;4、张**、叶**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将坐落在邵武市白渚路18-24号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张**、叶**。张**、叶**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也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张**、叶**送达邵**(2014)38号《关于催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责令张**、叶**自收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在邵武市白渚路18-24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逾期不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张**、叶**逾期仍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对张**、叶**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白渚路18-24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搬迁,并附具了补偿金额6,475,345元的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书面告知材料(周转用房坐落在邵武市八一路97号城裕大楼第六层和第七层,建筑面积分别为358.94平方米和184.02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人民政府作出的邵**(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目的、行政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均依法有据,且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征收补偿决定遵循公平补偿原则,未损害被执行人张**、叶**的合法权益。因张**、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邵武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邵**(2014)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邵武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