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华诉被告武平县**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庭外对所诉事项已协商好,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新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陈**、陈**诉武平县平川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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