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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武平县教育局、第三人武平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双方经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以双方经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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