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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5日以被执行人杨**、邓**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连计生征字(2014)第14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杨**、邓**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7764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连计生征字(2014)第14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邓**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连计生征字(2014)第14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邓**仅履行部分义务,经申请人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后,仍有缴纳社会抚养费43764元的义务未履行。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请人行使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职能,申请人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邓**缴纳社会抚养费43764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连计生征字(2014)第14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杨**、邓**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即缴纳社会抚养费43764元。被执行人杨**、邓**若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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