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研究中心与中国人**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学研究中心诉被告中国人**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学研究中心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学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学研究中心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