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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今博诉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不服强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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