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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新密**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新密**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以争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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