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新密**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以争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贺**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孟**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夏**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上诉人鲍永砖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新郑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