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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以法律认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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