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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全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乔*全诉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违法并赔偿一案中,原告乔*全于2015年11月8日以被告不是征地主体,已在郑州**民法院起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及龙湖镇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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