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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中,原告周四于2015年12月9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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