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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被告荥阳**护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荥阳**护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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