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明利诉被告**设计中心及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诉被告**设计中心及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吉*利于2015年12月9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