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乔*全诉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违法并赔偿一案中,原告乔*全于2015年11月8日以被告不是征地主体,已在郑州**民法院起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及龙湖镇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被上诉人鲍永砖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新郑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全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四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明利诉被告**设计中心及第三人河南**限公司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