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以法律认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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