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赵*清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国家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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