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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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