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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