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王**等五人与鲁山**理局、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
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华**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平顶山市**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沈**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
沈**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刘**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