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许可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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