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许可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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