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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某、郭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5)第4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5)第4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5)第4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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