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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