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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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