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进伟诉被告汝州**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商某某、尹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某、郭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利诉汝州**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泸州宏**限公司不服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宝丰**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国民与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叶县任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其他行政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