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国民与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国民诉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叶国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