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国民诉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叶国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泸州宏**限公司不服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诉汝州**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进伟诉被告汝州**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克真与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禹洲某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郜鲁某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叶县任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其他行政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叶县财政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