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要求被告叶县任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其他行政义务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