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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