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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