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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二组40人与郏县国土局及杨**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等40名原告代表郏县东城街道办第二居民组40户居民以第二居民组的名义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等40名原告的起诉依法合并审理,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等40名原告中的蒋清现、程**、孙**、刘**、孙**及40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李**、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程**、朱*强、第三人杨**委托代理人秦**、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等40名原告以郏县东**道办大屯**委员会第二居民组的名义诉称,1992年时,大**居委会进行过村镇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标准批划宅基地,五组的杨**夫妻是公职人员,村里为他的两个儿子分别安排了两处宅基地,杨**的四间宅院与大**委会第二居民组空地相邻。2014年6月,杨**将原有的四间房屋扒掉扩建为六间房屋,占据第二居民组两间地皮。第二居民组群众及时向村委会、东**道办及城建部门举报反映,屡禁不止。杨**夫妻拿出1997年3月10日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杨**发放的u0026ldquo;u0026mdash;集建()字第02-10-567号u0026rdquo;集体土地使用证,因该宗土地系第二居民组所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杨**颁证侵犯了第二居民组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法违纪:一、没有经过第二组知情,暗地在第二组土地上颁证是违法的;二、第三人杨**在规划时已有一处宅基,再颁发第二份违背一户一宅的规定;三,办证程序违法,主要是该土地证显示郏县国土资源局公章,没有郏县人民政府印章及土地登记专用章,没有使用年限,没有地理坐标,没有长款尺度,没有地籍登记,没有发证机关意见.二组群众申请郏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已经两个多月,没有履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履职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证,拆除第三人杨**强行建筑在第二居民组土地上的建筑物。

被告辩称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的刘**等40名原告系大屯社区第二居民组居民,而非本案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明显超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杨亚非述称,一、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二、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三、原告诉请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刘**等40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孙*、孙*土改时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各一份;2、大**居委会2014年9月25日证明一份;3、孙**证明材料;4、大**居委会2015年5月25日证明一份;5、申请书(急件)一份;6、杨**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7、杨**证明一份;8、推荐代表人诉讼书。

第三人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杨**、徐**证明;2、杨**土改时土地房产证.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询问刘**笔录;2、询问肖*胜笔录。

经过庭审及证据的质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6日,孙京占等郏县东城街道办大屯社区第二居民组部分居民以第二居民组的名义向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u0026ldquo;1、立即撤销杨**的u0026ldquo;-集*()字第02-10-567u0026rdquo;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立即责令拆除杨**在我组土地的建筑物。u0026rdquo;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书后未予以答复,故孙京占等60人代表第二居民组中的60户以第二居民组的的名义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诉讼中,康**、刘**、蔡**、蒋**、刘**、姚**、孙**、刘**、刘**、赵**、蔡**、蔡**、刘**、伊**、刘**、程**、孙**、王**、赵**、刘**等20人申请撤诉,本院分别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查明

另查明,刘**等40户大**委会第二居民组群众与第三人杨**争执的土地位于郏县文化路东段大**委会路段南侧,西至杨坤堂,东至原大队部以西。大**委会2014年9月25日为本案原告出具的证明中证明双方诉争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二居民组所有,刘**等40名原告提供的孙**的证明材料证明本案诉争的土地归大屯第二居民组所有,而大**委会在该证明材料上标注u0026ldquo;原规划组处理意见有效u0026rdquo;并加盖居委会印章;2015年5月11日杨**(时任大**支部书记)、徐**(时任大屯村秘书)为第三人杨**提供的证明中证明本案诉争的土地与大屯第二居民组没有任何关联,而大**委会当日在该证明上标注u0026ldquo;同意以上村干部处理意见u0026rdquo;并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郏县行政区域内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大**委会第二居民组群众提出的书面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有损土地行政机关的形象,实属不当。关于第三人杨**的土地证问题,诉讼中仅有原告方提交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该证件中缺少郏县人民政府印章,不具备土地证的基本形式要件,且庭审中第三人拒绝说明该土地证的来源并拒绝提供原件,该土地证显属无效。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证文本管理失责,是该纠纷引起的主要原因,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更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化解社会矛盾。

但本案原告得以起诉的前提是,诉争的土地所有权归大**委会第二居民组所有。从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大**委会为原告方提供的诉争土地权属证明与为第三人杨**提供的诉争土地权属证明内容明显相反,均应属无效。原告方又提供不出该诉争土地归大**委会第二居民组所有的其它证据,且郏县**办事处也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对诉争土地的权属作出说明。在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刘**等40名原告目前无法证明大**委会第二居民组与该诉争土地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侵犯大屯社区第二居民组的合法权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刘**等40名原告代表大屯社区第二居民组起诉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当事人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诉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人民政府予以确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等40名原告以郏县东城街道办大屯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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