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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依法受理。2015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无提出缓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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