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民政局认为违法要求撤销离婚证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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