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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请求赔付工资470358.63元及各种福利待遇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请求赔付工资470358.63元及各种福利待遇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支付工资470358.63元及各种福利待遇,应认定为追索劳动报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支付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诉讼中,江**提供的1999年(韩)字第159号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据,均拟证明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义务行为违法,但与江**请求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支付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江**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劳动争议,期间被上诉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汤**民法院申请执行均是按照行政案件执行的,其起诉的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赔付工资470358.63元及各种福利待遇,系民事诉讼中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江**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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